关于进一步加强实景地图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时间: 2014-09-28 16:48:00


  国测图发〔2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进步,实景地图作为一种全新的地图形式快速发展,在给人们的日常工作、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泄露敏感甚至涉密信息的问题,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为加强实景地图审核管理工作,维护地理信息安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景地图从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对涉密实景地图数据的保密管理和应用,不断增强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意识。 

  二、实景地图的采集、编制和服务活动,应当由取得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公开使用涉及城市建成区、风景名胜、旅游景点等与社会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区域的实景地图,应依法经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地图审图号。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实景地图,一律不得公开。 

  四、公开使用的实景地图,必须遵守《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补充规定(试行)》、《遥感影像公开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基础地理信息公开表示内容的规定(试行)》等有关公开地图管理规定,不得表示正面或内部结构清晰可见的各种军事设施、涉及国家安全的要害部门或单位、与公共安全相关的单位和涉及国家经济命脉的民用设施等,以及这些单位、设施的指示牌、标牌等特征符号;不得表示重要桥梁、隧道、水库、高压电线等的属性信息标牌等。 

  五、编制公开使用实景地图的单位,应严格对实景地图中不得公开表示的内容进行处理并详细记录处理方法、工作流程和处理内容,必要时应组织军地有关方面专家对实景地图内容进行安全评估。 

  六、实景地图服务单位应加强对公开使用实景地图的日常监测,建立完备的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对安全突发情况处理响应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并应及时将有关突发情况上报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七、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实景地图时,应严格把关,对实景地图处理记录、安全评估报告等进行保密审查,确保地图内容符合地图管理和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审查中发现存在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信息的,应提醒送审单位予以处理。 

  八、各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强化对公开实景地图的审核、监管和跟踪检查,加强对实景地图从业人员的安全保密培训教育,对实景地图服务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依法严肃查处。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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