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测图发〔2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地图编制管理,规范公开地图内容表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设在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决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经征来有关各方意见,现将横琴岛澳门大学校区在公开地图上表示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公开地图上不表示横琴岛澳门大学校区界址范围线,横琴岛澳门大学校区的街区及建筑物设色均按珠海市同类要素设色,制图综合程度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街区及建筑物制图综合程度保持基本一致。
二、 在横琴岛澳门大学校区的适当位置标注符号和注记,注记为“澳门大学”(以国家有关部门最终确定的标准名称为准)。“澳门大学”注记可加注“①”,并在图框外增加注解“①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管辖”(电子地图中可直接在“澳门大学”注记后增加注解)。
三、在以澳门特别行政区为主要内容的地图上,有邻区珠海横琴岛的应表示横琴岛澳门大学校区,没有邻区珠海横琴岛的可以不表示横琴岛澳门大学校区;公开的珠海市地图在主题、比例尺适合的前提下,一般应表示横琴岛澳门大学校区。
请各有关单位自即日起在编制出版地图时按以上要求表示横琴岛澳门大学校区。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4年7月31日